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紀委問題線索管理工作。問題線索的來源包括信訪舉報、上級交辦、監督檢查中發現、紀律審查中發現、審計中發現、巡視中發現和其他等形式。
信訪舉報,指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網上舉報等方式受理的問題線索。上級受理信訪舉報后轉集團辦理的,屬于信訪舉報類問題線索。
上級交辦,指市紀委監委等通過轉辦函、協助調查函等方式轉交集團辦理,且有明確辦理要求的問題線索。
監督檢查中發現,是指集團紀委在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等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線索。
紀律審查中發現,指開展紀律審查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其他問題線索。
審計中發現,指對企業進行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線索。
巡察中發現,指對企業開展巡察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線索。
其他,指通過其他途徑,如通報、輿情等發現的問題線索。
本辦法所稱問題線索是指反映黨組織、黨員涉嫌違反黨紀的信件、來電來訪記錄、網絡舉報以及其他文字、數據、音像等信息資料。
第三條 問題線索管理處置工作應當堅持統一受理、集中管理,集體研判、分類處置,依紀依法、嚴格保密的原則。集團紀委對受理的問題線索要規范登記、建立臺賬、專人負責,確保每一件問題線索得到有效管控。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線索。
第四條 問題線索堅持動態管理。集團紀委定期清理問題線索,對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線索處置方式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重新提出處置意見,按程序報批后辦理。
第五條 規范問題線索的受理登記。對受理的問題線索,填寫《問題線索處置呈批表》(見附表),嚴格受理審批程序。
第六條 問題線索的處置方式包括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各處置方式的適用標準和具體辦理方式為:
(一)談話函詢類。主要是指反映問題具有一般性,查實后只能給予輕處分或者提醒談話、批評教育的;反映問題不實而予以澄清的;反映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給予提醒的;反映的問題多為道聽途說或者主觀臆斷,難以查證核實的;反映的主要問題已經初步核實失實或者查無實據,需要被反映人對其他問題作出說明的;反映問題籠統、時間久遠或者被反映人已退休多年的;其他有必要進行談話函詢的。
(二)初步核實類。主要是指反映問題具體,具有可能性和可查性,對照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判斷其可能構成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需要作側面了解后,才能視情確定處置意見的;經談話函詢,被反映人承認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問題,或者被反映人對有關問題未說清楚、所作說明與組織掌握情況不一致,或者被反映人已多次接受談話函詢,需要進行了解核實的;其他有必要進行初步核實的。
(三)暫存待查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雖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種種原因,暫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存放備查,一旦條件成熟即可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比如,線索具體、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門或出資企業、時機等因素,不便馬上開展核查的;相關重要涉案人一時難以找到的;經初步核實或者談話函詢,尚不能完全排除問題存在的可能性,在現有條件下難以進一步開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齡過大的;反映的問題發生年代久遠,且之后沒有新問題舉報的,等等。
(四)予以了結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失實或無可能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比如,經過核查未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的;經過談話函詢,不能認定被反映問題存在,也無條件開展進一步工作的;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已建議有關黨組織或企業作出恰當處理的;被反映人已離休或去世的,等等。
第七條 在工作中發現的屬于市紀委監委受理范圍的問題線索,應當制作正式函件,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加蓋公章,在10個工作日內連同問題線索材料原件報送市紀委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
第八條 處置問題線索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要求,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在紀律審查要求的時限內按時辦結。
問題線索處置意見應當于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并履行審批手續。對暫存待查的問題線索,應當每三個月集體研判一次,重新確定處置方式,按程序報批后實施,直至處置完畢。
第九條 經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發現輕微違紀違法問題、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擬采取誡勉談話方式處理的,應當經集團紀委審核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上級紀委交辦轉辦的線索,集團紀委初步核實、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上級紀委移交有關問題線索辦理材料。移交材料主要包括:問題線索、初核報告、調查報告、懺悔反思材料、審理報告、處分決定以及案件剖析報告等材料。
第十一條 集團紀委對處置的問題線索,應當加強跟蹤督辦,定期匯總核對、動態更新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按程序向市紀委監委報告。對處置意見經批準后六個月內未立案審查調查或未予以了結的重點督辦,防止問題線索流失、積壓。
第十二條 集團紀委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問題線索,逐件編號登記,建立管理臺賬。線索管理處置各環節均須由經手人員簽名,記載領導批示和處置過程,全程登記備查。做好線索處置歸檔工作,歸檔材料應當齊全完整。
第十三條 集團紀委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和規定,不得向無關人員談論或者透露問題線索內容及處置情況,不得擅自擱置、扣壓、拖延和隨意處置問題線索。對違反保密紀律、泄露問題線索內容或者處置情況的,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強化問題線索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集團各部室、各出資企業要按照問題線索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將處置信息報集團紀委。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集團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